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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级机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会〔2018〕278号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12-28 17:49

津财会〔2018278

市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8〕32号),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天津市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34号)部署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市级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法依规管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国有资产是全市机构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是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将资产管理工作纳入机构改革总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资产管理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制定资产清查和处置工作方案,明确资产管理专门机构和专人,为资产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和办公条件,切实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涉及的资产清查、划转、接收等工作,严防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

二、分类管理

市级机构改革先行推开,相关国有资产管理与处置工作根据改革方式分类进行。

(一)市级部门职责整体划入新组建部门,原部门不再保留的,对机关及所属单位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及家具、文物陈列品、低值易耗品、易携带资产等,下同)进行清查,清查后将资产整体划转至新组建部门。其中,所属单位不包括已纳入市级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范围的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以及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下同。

(二)市级部门职责分拆划入多个(新组建)部门,原部门不再保留的,对机关及所属单位全部资产进行清查,清查后资产分别划转至相关(新组建)部门,划转后有剩余资产的,按规定处置,处置收入连同资金结余及时上缴国库。

(三)市级部门部分职责或所属单位划入其他(新组建)部门,原部门仍保留的,对划出资产实施清查,清查后资产划转至其他(新组建)部门。

(四)市级部门所属单位因消减职能不再保留的,对所属单位全部资产进行清查,清查后资产划转至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单位,划转后有剩余资产的,按规定处置,处置收入连同资金结余上缴国库。

(五)以市级部门为基础重新组建部门或优化部门职责(未更名),同一市级主管部门内管理层级调整,以及部门直接更名,市级部门不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按规定做好资产接收、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变更登记等资产事项。

(六)关于市和区隶属关系变更(市以下垂直管理体制调整)情况,待区级机构改革部署后,由划出方对上划(下划)的全部资产实施清查,清查结果报划出方同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划转手续,由划入方做好资产接收工作。

三、清查处置

(一)清查基准日。

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天津市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市级机构改革资产清查基准日统一为20181031。全市动员部署会作出机构改革相关部署作为启动资产清查的依据,不再单独履行资产清查立项报批程序。

(二)清查步骤。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市级主管部门可自行组织开展清查,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发生的审计服务费用,按照“谁主管、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三)申报材料。

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市级主管部门对资产清查结果审核同意后报送市财政局,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会〔2016〕17号)规定的权限,对单位资产清查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提出审核或备案意见,并对清查后资产分类提出处置意见。申报材料包括:

1.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申请文件,内容包括: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清查结果概况、主管部门对清查结果的审核意见;资产核实申报事项及损溢原因分析、按核实权限向财政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意见;对清查后资产的分类处置意见等。(部门印章封存无法使用的,由接收资产的各部门联合代章)

2.市级主管部门关于机构改革资产清查处置事项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形成的会议决议或纪要;

3.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市级主管部门报告格式见附件1-1,所属单位报告格式见附件1-2);

4.国有资产清查报表(纸质和电子数据,表样见附件2);

5.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需提供);

6.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附件3);

7.国有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表(附件4);

8.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资金挂账事项的经济鉴证证明(资产清查中发现有损失、挂账情形的需提供);

9.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账务处理。

市级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批复后,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好资产划转移交等处置手续。

(五)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调整。

市级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批复文件,结合《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以及“三定”方案,及时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市级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市级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统筹规划,倒排时间表,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原则上应当于2019年4月30日前(以资产清查基准日计算6个月内)组织完成资产清查工作,并将清查结果和清查后资产处置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二)为保障转隶人员工作接续开展,市级主管部门可对转隶人员必需的办公资产先行清点移交,待整体清查处置事项报财政部门批复后办理正式划转手续。

(三)市级机构改革国有资产清查期间,清查范围内资产取得市财政局关于资产核实事项以及往来款项专项清理核实等批复的,批复意见应当直接代入机构改革清查结果申报内容,即已批复事项不再重复报批。

(四)市级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和处置资产,严禁漏报、瞒报、隐匿和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资产管理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工作未完成前,原则上不得提前撤离或调离工作岗位。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市级机构改革涉及办公用房、公务用车资产,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区级机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或结合本区实际另行规定。

 

联系方式:市财政局会计处 蒋大鹏 马迪 电话23205715,传真23205722,邮箱tjkjc@vip.163.com;。

 

附件:1.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模板);

2.国有资产清查报表目录(表样见电子版);

3.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样表);

4.国有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表(样表)。

 

(附件电子版请登录天津会计网tjkj.cz.tj.gov.cn首页“下载专区”下载) 

 

2018121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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