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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推进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津财库〔2019〕19号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2-28 17:29

津财库〔2019〕19号

各区财政局、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是全面建设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指利用信息化手段,科学化、自动化、标准化整合业务流程,实现链条式管理,建立环环相扣、互相牵制、有始有终、完整严密的资金支付内控机制,实现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的管理模式。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21号)文件精神,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作、规范管理,按照统一要求、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开展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

2014年以来,天津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积极推进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初步建立了市财政、预算单位、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四方电子化管理体系,明显提高了财政服务效能,推动了业务管理创新,进一步深化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为在我市区级财政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加快推进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是建立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性和战略性工作,是提升国库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具有深刻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财政资金安全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关键的是加强内控管理和技术支撑。通过推行电子化管理,在业务上实现链条式管理,在技术上引入安全支撑控件,从根本上实现数据的唯一性、完整性、防抵赖和防篡改,对减少人工干预,降低违规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起到重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效率、厉行节约。实行电子化后,将取消纸质凭证和单据流转,依据电子指令办理资金支付及清算,可以大幅提高效率和服务能力、降低行政成本,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是有利于深化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支付电子化,使用了统一数据口径和标准规范,可以有效解决财政、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建立了信息自动衔接机制,进一步提高了数据质量,消除信息孤岛

二、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框架之内,以电子凭证库为核心,利用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的通用性,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之间安全、高效的信息通道,通过跨部门的电子化管理标准体系,把原来相对独立的信息孤岛连成整体,实现数据共享、资金流和信息流同步的目标,从而促进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原则。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技术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提前做好改革的准备工作,妥善处理遇到的问题,以保障资金支付安全、高效。

2.安全规范原则。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要在坚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坚持以安全规范为中心,兼顾便捷、高效的功能。

3.统一标准原则。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满足信息交换和信息安全的双重要求,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各区在支付流程调整、业务系统改造、安全服务应用等方面,要树立标准化意识,严格遵守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标准规范,不得各行其是或单独制定相关标准。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区级财政部门要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与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紧密联系起来,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利用一体化、信息化优势优化业务管理流程,构建高效率和高效益的财政国库运行机制。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实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全覆盖。

(一)业务范围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包括财政实拨资金业务、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业务、财政授权支付资金业务和汇总清算资金业务。

财政实拨资金业务电子化是指区级财政与人民银行区级支库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制作、签章、发送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财政实拨资金业务;业务范围包括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国库资金、垂直管理单位资金、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上级专款和本级预算安排资金等。此业务涉及区级财政部门、代理支库。

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业务电子化是指区级财政或预算单位,使用业务处理系统,采用“电子凭证+电子签章”的身份识别的信息技术,制作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业务;业务范围包括工资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以及其他按规定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此业务涉及区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支库、代理银行。

财政授权支付资金业务电子化是指预算单位使用业务处理系统,采用“电子凭证+电子签章”的身份识别的信息技术来制作和处理电子凭证,自行开具支付指令,办理财政授权支付资金业务;业务范围包括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购买支出、零星支出等。此业务涉及区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支库、代理银行。此业务方式具体分为柜面业务方式和自助柜面业务方式两类。

汇总清算资金业务电子化是指区级财政或代理银行使用业务处理系统,采用“电子凭证+电子签章”的身份识别的信息技术,制作和处理电子凭证,汇总办理资金清算业务;业务范围包括代理支库与区级财政部门、代理银行的资金清算业务。此业务涉及区级财政部门、代理支库、代理银行。

(二)部署模式

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开展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各区实际情况,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所需电子凭证库系统由市财政局统一为各区配备。电子凭证库采用分组部署模式,即在市财政部署3套凭证库,将各区分成若干组,每组使用同一个凭证库。具体分为三组,和平、河东、南开、河西、红桥为第一组,河北、东丽、西青、津南、北辰为第二组,宝坻、武清、宁河、静海、蓟县为第三组。区级财政部门需要做好与市财政的网络和数据连接工作。

(三)实施步骤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上线业务,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应先期完成财政、人民银行、代理银行的全程互联互通,实现财政实拨资金业务、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业务的全流程电子化办理。上述业务成熟后,根据各代理银行总行系统的建设进度,适时开展财政授权支付资金业务电子化、预算单位授权支付自助柜面业务的电子化改革。

(四)时间节点

按照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区级财政分步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改革。

第一步:2019年4月  各区完成实拨电子化

第二步:2019年6月  各区完成直接支付电子化

第三步:2019年9月  各区完成授权支付电子化

四、保障措施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涉及观念理念更新、业务管理协调和工程技术实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区要通盘谋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区要按照统一规范、统一标准、统一支撑软件的指导思想,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参照关于批复《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方案》的函(财库便函〔2014〕390号)有关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总体实施规划、业务调整思路、系统改造方案、网络及信息安全部署、职责分工、时间安排等主要内容。各区财政实施方案要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再开展实施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必须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在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的指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

区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配套管理制度;负责财政业务系统配套建设和业务培训;联合同级人民银行指导协助代理银行开展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指导预算单位做好业务实施工作。

区人民银行代理支库职责:配合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对人民银行代理支库端的系统提供改造、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指导工作。

区代理银行职责: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开展本地区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对代理银行端的系统提供改造、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工作;做好柜面系统和自助柜面系统的规划与实施工作;协助预算单位做好支付电子化业务工作。

(三)完善配套制度

各区要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制定电子化、电子印章、差错处理、业务应急、印鉴管理、安全保障、运行维护等各方面的管理制度,保障财政资金支付管理体系的安全。同时,根据有关法律和制度要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之间要签订电子化业务办理协议,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要签订预算单位自助柜面业务系统服务协议等,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做到依法依规推进改革。

(四)强化安全管理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工作中,各区要把确保网络安全、系统安全、信息安全、资金安全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坚持安全第一,进度服从安全。各区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梳理业务风险,并进行有效的防范和管控。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规范岗位设置与人员管理,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备案管理。

(五)及时跟踪反馈

各区要做好实施情况的跟踪记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细化操作规程。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反馈。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9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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