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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档案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 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12-30 17:57

各市级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各区财政局、档案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工作,现将《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准确把握《通知》内容要求

贯彻实施《通知》是深入贯彻《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重要举措,也是新形势下会计工作和档案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打通电子商务、电子政务高质量发展“最后一公里”具有重要意义。各市级主管部门、企业集团、财政部门、档案部门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切实加强对有关政策的宣传,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引导会计人员掌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的电子会计档案形成、收集和管理的相关要求,发掘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先进案例,积极宣传推广,为提升会计工作和档案工作现代化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环境。

二、统筹部署,加快提升电子会计凭证管理水平

各单位要迅速行动、建章立制,结合《通知》要求修订本单位财务规章制度,完善和优化相关内控制度,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等提高电子会计凭证归档和管理水平。要统筹推进会计信息化和档案信息化建设,及时升级会计核算系统,设定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杜绝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加快完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功能,实现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全流程电子化管理,确保对电子会计凭证的利用、保管等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做到真实、完整、安全、可用。拟实施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单位,应严格评估自身会计、档案工作的合规性和风险性,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鼓励实施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可擅自实施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三、完善监督,扎实推进《通知》贯彻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档案主管部门要将《通知》执行情况纳入监管范围,完善日常监督指导,对于存在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惩处,为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档案局

                          202012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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