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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4-22 13:45

津财会〔202114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4号),现就我市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内容

(一)系统报备。

1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附1);

2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20年度经营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5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011日至报备日),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以上材料,涉及签章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分所负责人、总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附1);

2)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20年度经营情况。

(二)邮件报备。

1.经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2.在我市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总所和分所,需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表》(附2)。

二、报备要求

(一)报备时间。

2021426日起至2021514日。

(二)报备方式。

在我市设立的总所按全所数据报备,在我市设立的分所按分所数据报备,本所不涉及的项目不必提供。

系统报备资料直接通过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进行报备。报备系统网址:acc.mof.gov.cn

邮件报备资料格式:1.经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财务报告,需逐页彩色扫描,按次序排列后制作成一个汇总的PDF格式文件,文件名为××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2.《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表》(附2),需保存为Excel格式文件,文件名为“××事务所(分所)2020年度代理记账业务情况表

报备电子邮箱:tj23205772@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字样,邮件正文注明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

同时,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总结在一体化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对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基本信息报备”模块“相关附件表”中的“其他补充资料”上传。

(三)报备要点。

事务所进行系统报备时,应当关注以下要点:

1.登陆报备系统,总所用户名为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分所用户名为“f”加分所执业证书编号密码有误或锁定的,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联系修改。

2.填报数据前,各所务必仔细阅读各附表下方的注释内容(填表注意事项),并严格按注释口径填报项目信息将基本情况表与收支明细表间的勾稽关系审核无误后提交送审。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要完整无误,填报的2020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等涉及业务报备相关同口径数据必须一致;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名称、经营场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等报备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向市财政局报送变更备案材料,并通过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交变更备案申请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严格按照9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

4.首次送审后,应及时关注审核反馈意见,被退回需要修改的,应及时按修改意见调整后再次报送,直至完全符合要求予以备案,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将通过QQ群发布报备进度信息,通报各事务所工作具体进度,督促落实。

(四)其他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基金提取金额或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首先补提基金或增加投保,补提的会计凭证复印件、增加投保的保险单复印件随同邮件报备资料一并报送。

2.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市财政局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公告,同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市财政局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据《行政许可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联系方式

人:刘子宁

   话:23205772

电子邮箱:tj23205772@163.com

QQ 群号:207067784

技术支持:010-6855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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