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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2-25 18:12

津财债务〔202164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确保我市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合规使用充分发挥专项债券带动扩大有效投资、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作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近期我们对中央文件规定的禁止类事项进行了梳理,更新了专项债券管理使用负面清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近期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就进一步规范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区各部门切实负起属地属事责任,一并抓好落实。

一、严把投向领域

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规定的投向领域使用专项债券,不得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类项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一般性房地产项目,不得用于产业化项目,不得用于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

二、做实前期工作

拟申报专项债券的项目必须为已取得立项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且已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专项债券发行前项目应当完成可研、环评、稳评、办理“四证”等前期工作,确保债券发行后资金可以立即投入使用。

三、严禁过度包装

要做实项目收益来源,多元化、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除棚改项目外,不得完全依靠土地出让收入平衡,一般项目收益中土地出让收入占比不得超过70%。项目平衡方案应当依规合理、切实可行,严禁编造、虚增、夸大项目收益,收益测算必须有依据,严禁使用与项目无关收益进行平衡。

四、提升项目质量

合理安排项目建设资金,专项债券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的80%。项目开竣工时间应实事求是,项目建设期、运营期应与债券期限相匹配。专项债券资金不得投向已完工项目,确保形成实物工作量。

五、加强资金监管

债券资金到位后应按规定拨付使用,避免闲置浪费,严禁滞留挪用。项目对应的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及时归集,专项用于债券还本付息。

附件:专项债券管理使用负面清单2021年版)

                          2021121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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