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预〔2022〕17号
各区财政局:
为切实兜牢“三保”底线,做好财政运行监测工作,我们对财政部地方财政运行监测系统数据口径做了进一步解释说明,统一了填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财政三保可用财力情况表
收入预算数原则上应与年初预算保持一致,如过程中依法报请人大调整预算,应按调整后的收入预算数填报,并在监测系统中备注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执行数按照国库处月末统计数据填报,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收入数据保持一致,决算数与国库决算数据保持一致。
(二)上级补助收入情况。
一是对于转移支付预算数,应对照年初预算拆分到财力性转移支付、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体制性转移支付等,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对应结算单中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二是对于上级补助收入各项执行数,税收返还按照核定的基数全额填报(不按照月份进度、执行进度或调度资金进度进行填报),转移支付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已下达各区的转移支付或各区已收到下达文件的转移支付全额填报,调入资金根据使用情况据实填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按照年初预算数填报,上解支出根据已收到的上解文件或历年固定结算事项全额填报。
二、地方财政三保预算执行情况表
支出预算数原则上应与年初预算保持一致,如过程中依法报请人大调整预算,应按调整后的支出预算数填报,并在监测系统中备注说明。
(一)库款保障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库款保障水平和支出执行数按照国库处月末统计口径填报,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支出数据保持一致,决算数与国库决算数据保持一致。库款保障水平低于0.1的区,需报送库款运行情况的具体说明解释及解决方案。
(二)“三保”预算执行情况。包括国家标准需求数,地方标准需求、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为统一口径,国家标准“三保”支出按财预便〔2021〕164号要求进行测算,地方标准“三保”支出,参照上述通知内容,以地方实际结构进行测算,地方标准“三保”支出包括国家标准“三保”支出。上述数据应与市局“三保”预算审核过的数据保持一致。
(三)支出占财力比重情况。按照财政部最新要求,地标“三保”支出占综合财力的比重不得高于90%。
三、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表
(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还本付息等债务数据情况。按照债务处统计口径填报。
(二)当年预计可用财力情况。当年预计可用财力口径为综合财力,一般公共预算财力=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上年余额+调入资金+上年结转结余-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调出资金;政府性基金财力=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上年结转结余-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调出资金。
(三)规范债务付息和发行费列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相关规定,一般债务、专项债务的利息和发行费用根据债务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并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或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不得通过暂付款挂账。
四、地方财政暂付性款项消化情况表
(一)截至上年底暂付性款项余额。按照国库处统计口径填报。
(二)其他地方财政暂付性款项消化情况。按照《财政部关于严格规范地方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的通知》(财办〔2018〕41号)有关口径据实填报。需要注意的是,化解资金来源为其他的需在系统中备注说明。
2022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