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22〕17号
蓟州区财政局、林业局,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关于全面推进天津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已于2021年10月18日印发实施,为加强政策性森林保险管理工作,提高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政策性森林保险经办机构遴选工作,按照《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开展天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津财农〔2021〕40号)执行。
二、具体工作由蓟州区林业局牵头负责,保险经办机构遴选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遴选结果报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备案。首次遴选工作于2022年5月底前完成。
三、承保机构考核工作应在下一年度的3月底前完成,并于4月15日之前将考核结果报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津财农〔2021〕40号文件一致。
附件: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开展天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