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金〔2022〕103号
市级有关单位,各市属国有金融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工作,促进市属国有金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20〕21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委托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金〔2022〕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级受托人将本办法转发至受托管理国有金融企业执行。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工作,促进市属国有金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20〕21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委托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金〔2022〕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范围的市属国有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制定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政策,指导、监督经营绩效考核管理工作。
出资人机构负责落实具体管理责任,结合管理范围和工作实际,制定对相关金融企业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加强管理。
对市财政局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出资人机构指市财政局;对受托管理的金融企业,出资人机构指受市财政局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市级有关部门、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
第四条 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分类考核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建立与金融企业经营特点、功能性质、规模大小、参与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相匹配的差异化考核体系,明确差异化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分别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反映金融企业综合绩效。
(二)质量效益原则。引导金融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围绕保值增值、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经营增长等方面,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统筹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三)激励约束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注重将经营绩效考核结果与金融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同企业员工的薪酬水平相联动,实现经营绩效升薪酬升、经营绩效降薪酬降。
第五条 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各金融企业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将其分为竞争性、功能性两类。竞争性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信托、证券(含期货)、保险、小额贷款公司、集团财务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考核经济效益、风险控制水平、服务国家和我市发展目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市场竞争能力、依法合规经营等。功能性金融企业,包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区域股权市场等,考核服务国家和我市发展目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等。出资人机构可针对市管金融企业和非市管金融企业量身定制不同的考核方案,体现分类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指标
第六条 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管理指标,其中,基本指标、分类指标根据企业分类不同,赋予不同权重(见表1),选取的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出资人机构与金融企业根据企业所属业态、发展阶段、战略定位等情况充分沟通基础上,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20〕12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等规定,由出资人机构确定。根据工作实际,经市财政局同意,基本指标、分类指标与管理指标的分值权重,可适度进行调整;经市财政局同意,出资人机构也可将管理指标进行单独考核,但应建立与金融企业薪酬管理联动挂钩机制。
表1 基本指标、分类指标与管理指标的分值参考权重
指标类型 | 竞争性 | 功能性 |
基本指标 | 60分 | 40分 |
分类指标 | 30分 | 50分 |
管理指标 | 10分 | 10分 |
合计 | 100分 | 100分 |
第七条 竞争性金融企业:基本指标一般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等。功能性金融企业:基本指标一般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风险控制指标等。
第八条 分类指标在出资人机构结合工作实际并与金融企业沟通基础上,由出资人机构确定。
第九条 管理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党的建设情况、制度体系建设情况、公司治理结构情况、内控管理情况、重大事项按规定报批报备情况等。
第十条 同类别且同行业机构的基本指标原则上相同,出资人机构在设置指标时应统筹把握。对不同出资人机构管理的同类别且同行业机构,市财政局会同出资人机构做好统筹。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优化。
第三章 考核目标的确定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当按出资人机构要求的时间提报经营绩效考核目标,目标值原则上应优于上年实际完成情况。考核目标应符合宏观经济形势、监管机构要求和企业战略规划目标趋势一致、发展质量逐年改善的要求,在出资人机构与金融企业充分沟通基础上,由出资人机构确定。出资人机构应充分考虑企业以往年度完成情况、行业对标、历史对标情况等合理确定目标值。
第十二条 考核目标按以下流程确定:
(一)申报考核目标。金融企业按照出资人机构有关要求,结合发展规划、国内外经济形势、所处行业发展周期等实际情况,将经向董事会沟通同意的考核目标值报送出资人机构。
(二)审定考核目标。出资人机构根据我市经济增长目标要求,结合各企业实际,充分考虑金融企业意见基础上,审定被考核企业年度考核目标。
(三)下达考核目标。出资人机构向金融企业下达年度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值和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考核期内,出资人机构对各金融企业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和评估,并对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进行预警和督促。
第四章 考核计分标准与结果
第十四条 经营绩效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按照计分规则根据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出资人机构可设一定加分项。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具体由出资人机构根据实施细则、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考核得分情况确定。
第五章 考核流程和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按以下流程确认:
(一)启动阶段。出资人机构向金融企业下达经营绩效考核申报通知,金融企业做好考核申报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
1.金融企业董事会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工作,主要包括上年度经营业绩、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等。
2.出资人机构收到经营绩效完成情况报告后,及时组织开展经营绩效考核工作。
(三)总结阶段。出资人机构对经营绩效考核结果及时向金融企业反馈。金融企业对考核结果存疑并申诉的,出资人机构应及时解释澄清。对受托管理金融企业,受托人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备。
第十七条 考核年度内发生的影响经营绩效的下列事项,出资人机构在核定经营绩效考核结果时应充分考虑。
(一)承担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任务。
(二)经核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三)企业改革重组及会计政策调整事项。
(四)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的特殊变化。
(五)经出资人机构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加强经营绩效考核结果应用,建立考核结果与企业领导人员任期任职、履职尽责情况相挂钩的奖惩联动机制,推动金融企业专注主业、提升业绩,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九条 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和企业工资总额确定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等重大变化的,经企业申请,出资人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相关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出资人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金融企业经营绩效考核具体实施细则、工作方案等。制定的实施细则、工作方案应征得市财政局同意后执行;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以及市财政局需要的相关材料,受托人应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受托人落实经营绩效考核情况开展评价、监督和考核,并作为受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评价、监督、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区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区级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