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金〔2023〕12号
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的通知》(津财金〔2020〕57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绩效自评暨2023年度绩效目标值填报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绩效自评工作
请各机构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工作。自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评价依据、目标实现程度、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基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经营计划、经营情况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绩效评价计分等相关证明材料,并于3月31日前,将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的绩效自评报告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各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本级机构组织开展重点评价,并于4月30日前,将组织本级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机构开展重点评价,并对全市机构适时开展抽查检查。
二、关于2023年度绩效目标值填报工作
请各机构结合上年度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合理确定当前年度目标值,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于3月1日前,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各区财政局根据审核通过的年度经营计划、结合上年度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当前年度绩效目标值后,将确认结果下达给本级机构,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下达市级机构绩效目标值,并将确认结果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各机构应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二)内容完整,符合实际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评结果的审核,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结果客观,对自评等级为“中”以下等次的,要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三)完善机制,加强结果应用。年度绩效自评结果将作为市、区财政给予政策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2023年2月14日
(联系人:吴冠东;联系方式:23311489)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