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23〕15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停用部分种类财政票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用时间和种类
自2023年4月1日起,停用并取消下列财政票据(停用后现行有效的我市财政票据目录清单见附件):
(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务管理收费专用收据》(1元、5元、10元、40元、50元、70元、100元);
(二)《天津市居住证工本费收据》(10元);
(三)《天津市社会保障卡收费专用收据》(5元);
(四)《天津市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专用票据》(2元、3元、5元);
(五)《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手工三联);
(六)《代收罚款收据》(卷式机打三联)。
二、管理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要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相关用票单位,充分做好政策宣传,对已停用的库存票据办理销毁手续。
(二)各相关用票单位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对尚未使用的上述停用票据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用票单位继续使用已停用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附件:天津市财政票据目录清单(2023年4月)
2023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