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库〔2023〕4号
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深化我市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做好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编报范围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范围包括各预算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不包括企业(集团)下属的事业单位。
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时,事业单位应按照以下标准确认所属关系,准确把握合并级次,确保不重不漏。
(一)存在财政预算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确认所属关系。
(二)实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所列举办单位确认所属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单位的,按排序第一的举办单位确认,纳入该举办单位财务报告编制范围;如举办单位之间有协议、章程或管理办法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不得重复编报。
二、编报内容
部门单位作为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规定,逐级编制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主要包括导言、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其中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
三、编报要求
(一)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完善工作机制,抓好责任落实。认真核实编制主体,准确确定编报范围,调整完善树形结构和基础信息。同时加强对所属单位的业务指导,压实单位主体责任,做好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与部门决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之间的数据衔接,对相关数据存在的差异要准确查找原因,并在部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细化核算内容、清理往来款项,健全内控机制,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要及时转为固定资产,组织做好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认真开展部门与财政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交易事项信息的采集、分类、整理及核对,对存在的差异要准确查找原因,及时处理。
(三)各区、各部门要对所属单位编制的财务报告认真审核把关,严格执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指南及相关规定,细化审核内容,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分析完整深入,及时纠正审核、审计发现的问题,切实提高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同时加强财务报告数据分析应用,做好历年数据资料整理汇编,推动数据共享共用,深入挖掘数据价值,通过分析发现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发挥财务报告逆向反馈和促进管理的作用。
四、工作安排
(一)市级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报送数据,于2023年4月底前将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数据(含所属单位数据)报送市财政局。部门财务报告纸质版应当以正式文件报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部门单位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光盘进行离线报送。
市级各部门应于2023年4月底前将本部门编制工作总结(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市财政局,电子版发送国库处政务邮箱(sczjgkc@tj.gov.cn)。工作总结应包括编制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做法、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内容。
(二)各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编制2022年度区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于2023年5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请各区结合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送时间,统筹安排好本区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审工作时间。
(三)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市级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集中审核,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沟通。联系电话:23303740-2812。)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2023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