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行政〔2015〕29号
各区县财政局,滨海新区公安局,有关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居住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67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居住证制作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的规定
各区县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的规定,不得向首次申领居住证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对首次申领居住证工本费和居住证管理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二、严格执行居住证工本费标准
境内来津人员首次申领、遗失补办或损坏换领的居住证,工本费标准为每证10元。各区县公安机关要按居住证工本费标准向补办、换领人员收取费用,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天津市居住证工本费收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三、严格对居住证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居住证工本费收入应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区县公安机关应定期将首次申领、补办和换领居住证发生的工本费上缴市财政局指定账户,不得挪用挤占,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公安局
2015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