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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1998-03-23 15:58

财会[1997]46

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我们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1996]19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印发〈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1996]  号)一并执行,并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部门、各区县应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开展,通过3年到5年的努力,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要求。

    二、在考核确认工作中,对实行二级核算或者三级核算的单位进行考核确认时,对其二级核算单位的抽查考核面应达到50%,对三级核算单位的抽查考核面应达到20%。

    三、已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可自愿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或主管财税部门推荐到市大检办组织抽查后无违纪问题的,作为“大检查免检单位”,在两年内免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被举报者除外)。

    四、要抓好会计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在考核确认和抽查复核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对直接会计人员要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问题严重的要取消会计证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被取消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两年内不得重新办理会计证,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单位负责人要通知其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五、对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的办法。各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对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单位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统一编号,并登记造册(编号表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一览表附后)。

    六、建立联系点和信息交流制度。各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35个基层单位作为会计基础工作联系点,定期了解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听取对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意见,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要进行认真总结、广泛推广。同时,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方面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便于对已颁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进行复核、抽查,各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应当每半年向我局通报一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开展情况,并将编制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一览表”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情况统计表”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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