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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6-06-23 16:58

津财采〔20167

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审计局:

2015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实施条例》对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为了进一步落实财政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管理要求,规范采购人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活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现就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梳理事权清单,明晰采购职责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是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责任主体。各级采购人要进一步明晰本系统、本单位所承担的政府采购职责,坚持依法采购,规范操作运行

采购人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采购预算制定采购需求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确定采购方式备案采购计划落实采购政策编制参与编制采购文件参加采购评审和监督确认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公开采购信息支付采购资金处理供应商质疑完成采购信息统计。

二、明确管理要求,坚持依法采购

(一)加强采购预算管理。凡纳入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都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在编报部门预算的同时,列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预算。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等项目的采购预算,要根据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的规定编制;其他项目要遵循厉行节约原则,结合同类项目市场价格及历史成交结果,科学合理地编制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批复的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实行采购计划管理。对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预算、采购内容制定采购计划,并通过我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备案。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由系统自动完成备案;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项目,需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完成采购计划备案。采购人对备案及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依法选择采购组织形式。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实施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集中采购其中属于本单位、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分散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执行。

(四)强化单一来源采购管理。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特点,依法选择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对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在采购计划备案前,将采购需求、单一来源理由以及专业人员对唯一性的论证意见在我市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引起供应商异议的,采购人要及时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选择其他采购方式;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将公示情况及异议处理情况随采购计划一并备案。

(五)规范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人应当以采购需求为基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产品技术指标及服务要求等内容,应当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除单一来源采购外,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在采购文件编制阶段,采购人应当听取采购代理机构对需求合理性的专业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还应征求有关供应商和专家的意见。

(六)推进采购政策执行。采购人应当通过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手段,推动政府采购在扩大绿色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规定强制采购的,必须采购节能产品;不属于强制采购的,应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评审优惠幅度等内容。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可以自行确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采购的项目,本系统、本单位年度授予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总额应在30%以上,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应达到60%以上。

(七)加强评审和监督管理。采购人应当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并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书面授权函。采购人代表要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本单位1-2名纪检监察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纪检监察人员不得干预或影响正常评审工作,发现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指出和纠正,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采购人不得委派其他与评审、监督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评审现场。

(八)规范采购结果确认和执行。采购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按照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应当正排序确认采购结果,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单方面或者通过双方协商等方式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供应商签订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超过原合同金额10%。补充合同应依法予以公告,并与原合同一并进行网上备案。

九)完善供应商质疑处理机制。采购人应当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处理供应商质疑。建立供应商质疑事项核查机制,明确专人做好质疑事项审查和核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做出答复。技术复杂项目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并提出书面意见。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的质疑,其质疑答复意见应当由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做出;质疑答复内容应与质疑问题相关,不推诿敷衍,也不得将专家意见直接作为答复内容抄送给供应商。

(十)强化工程项目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人依法选择采购方式。属于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实施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属于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均应当编制采购预算,备案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并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三、强化保障措施,完善内控建设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系统、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积极构建程序合法、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一)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采购人应当确定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部门或人员,承担本系统、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的具体工作。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采购组织程序管理、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等岗位职责权限与管理要求,确保采购活动规范运行。完善采购事项决策机制,加强采购项目内部审核,要按照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管理要求,对采购金额较大或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项目进行集体决策,推动建立有利于实现物有所值目标的科学决策机制。

(二)加强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管理。主管部门要明确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的责任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加大培训力度,督促所属单位增强法制意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方式选择以及进口产品采购等管理事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涉及审批审核的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审核手续,从严把关。要定期开展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摸底调查和统计分析,不断促进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坚持放管结合,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为主线,转变观念,简政放权,强化对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以依法监管促进依法采购,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力度。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采购活动的监管职责,财政部门审批事项,要依法进行审批;对采购计划备案、代理机构选择、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方式适用等事项,由采购人自主决定。各级监管部门不得通过事前备案审查等方式进行变相审批。同时,要加大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力度,采购人定期开展有关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情况等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对采购人不依法选择采购方式、提供虚假材料备案、不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理处罚。

(二)建立财政审计联动监督机制。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应当进一步完善财政综合性监督与审计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审计一张网”动态监控效能采购人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人规避政府采购或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交由有关机关处理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审计局

2016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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