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23〕34号
天津经济开发区基本建设中心:
《基建中心关于免缴南港工业区安建路(泰环道—创新路)道路工程海域使用金的请示》(经开基建报〔2023〕00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建议书批复等,该工程为次干路,建设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建设内容为新建城市道路,道路建成后不向社会收取费用,属于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第三款和《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第一条第三款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规定,同意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依法免缴应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部海域使用金65,446,500元。
二、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如改变海域用途或用海性质,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