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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做好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6-30 18:03

津财资〔202330

市级各主管部门:

在前期我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上,目前根据工作实际,部分单位仍有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工作需要,参照《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厅〔2017107号,以下简称市委107号文件)、《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津财会〔201895号,以下简称市财政局95号文件)精神,为继续做好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需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关于机构编制调整的有关批复等文件。拟转制事业单位应当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制定改革方案报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市级主管部门需参照市委107号文件附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表》,就改革过程中资产管理、经费保障、人员安置以及其它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事宜,征求该部门意见。市级主管部门组织拟转制事业单位对改革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与上述相关部门达成一致。市级主管部门出具审定改革方案的会议纪要、审批文件等决策文件。

拟转制事业单位按照改革方案,依据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处置、运营和监管工作。拟转制事业单位自改革方案审定之日起至改革完成之日止,原则上其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等可能影响资产权属关系的活动。

由市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则上由原市级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履行股东(或投资人)职责,依法实施监管。原为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则上由该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拟转制事业单位债权债务,实际发生的抵押、担保等责任应当一并划转移交,原则上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接。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要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二、重点工作内容

(一)资产清查

拟转制事业单位应当将全部资产纳入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下同)范围,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包括拟转制事业单位本级及其下属各级企业(不含参股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资产,对参股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和股权关系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各市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所属拟转制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我市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我市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的有关规定确认。

资产清查要在改革方案审定后6个月内完成,并以改革方案审定之日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资产清查基准日。改革方案审定实施视为资产清查工作立项,市级主管部门无需再向财政部门履行资产清查立项程序。情况特殊的,报财政部门另行审批。

资产清查工作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拟转制事业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发生的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资产清查完成后,经财政部门批复(备案)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拟转制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二)资产处置

拟转制事业单位应当严格规范工作程序,根据该事业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分别按照我市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置国有资产。

拟转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以市场化方式处置资产要统筹安排、有序进行,防止因短期集中处置导致国有资产贱卖。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和符合规定的人员安置等费用及清偿债务后,剩余收入上缴国库。

(三)审计评估

拟转制事业单位,要在完成资产清查后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按照程序将审计结果在转制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财政部门依法核定。

拟转制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国有资产流转等,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我市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拟转制事业单位应将资产评估结果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手续。

(四)土地房产

涉及土地资产管理的,可以参照市委10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拟转制事业单位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为企业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批准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经市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企业,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过程中,涉及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腾退问题的,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津党办发〔2018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产权事项

拟转制事业单位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在权属界定明确后处置。资产权属关系确实难以明确,或历史资料不齐全、或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历史文件材料无法判断资产产权归属的,暂按国有资产管理。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未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按照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准备材料予以确认,不再由财政部门补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转制为企业后,单位应当根据国有产权归属关系,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三、主要程序(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一)资产清查结果确认

市级主管部门对拟转制事业单位上报的资产清查结果审核同意后报送财政部门,并对单位资产清查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提出报批或备案意见。申报材料包括:

1.市级主管部门申请文件,内容包括: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清查结果概况、资产核实申报事项及损溢原因分析、市级主管部门对清查结果的审核意见、按规定权限向财政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意见等;

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办理产权登记相应材料;

3.相关职能部门关于机构编制调整的有关批复等文件;

4.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改革方案,以及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可以为回函、会议纪要等形式),市级主管部门审定该方案的决策文件

5.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或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审计报告;

6.国有资产清查报表;

7.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

8.国有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表;

9.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资金挂账事项的经济鉴证证明;

10.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5-8材料,格式可参考市财政局95号文件,电子版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下载专区下载。

财政部门对资产清查结果审核确认,予以批复或备案。市级主管部门将财政部门关于资产清查结果批复(备案)意见下达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备案)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二)核定国家资本金

拟转制事业单位,要在完成资产清查后,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转换日,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按规定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定。申报材料包括:

1.市级主管部门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基准日时点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概况,申请核定的国家资本金数额等;

2.财务审计报告;

3.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

4.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在单位内部公示情况专项说明;

5.转制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6.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政部门对核定国家资本金申报材料审核后予以批复。市级主管部门将财政部门关于核定国家资本金的批复意见下达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关于核定国家资本金的批复意见,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市场主体登记。

四、资产监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有关审批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执行,严禁改革过程中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转移、侵占国有资产,严禁随意处置国有资产。

附件:工作流程图

202352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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