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建一〔2023〕29号
各区财政、应急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全流程管理,根据《财政部应急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9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3日
天津市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
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加强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全流程管理,根据《财政部应急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9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申报程序
(一)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申报范围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每年下达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规定,向各区或相关单位明确重点支持范围和申报具体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三)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指南做好本地区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储备、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管等工作,联合区财政局将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报送市应急局、市财政局。
(四)国家及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等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国家发布的年度队伍建设工作指南,编制重点建设领域规划、装备配置和运行维护方案等报送市应急局、市财政局。
(五)市应急局根据各区或相关单位提交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定,制定全市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联合市财政局及时向应急部、财政部报送申请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二、项目批复及资金下达程序
(一)市应急局在收到应急部项目批复后,及时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后,根据项目计划分解下达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并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二)市级项目获得的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列入市应急局部门预算,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区级项目获得的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至有关区,区财政应及时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三)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履行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和要求。
三、绩效管理和项目验收
(一)获得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进行会计核算,落实配套资金,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二)应履行验收程序的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区应急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其中,市级项目由市应急局负责验收,并向市财政局送交验收报告;区级项目由区应急部门负责验收,并会同区财政局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报送验收报告。
(三)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区应急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做好结果应用。市、区财政局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资金使用规范和效果。市应急局和市财政局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将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应急部、财政部。
附件:财政部应急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