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根据《行政处罚法》《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天津市财政局制定印发《天津市财政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津财规〔2021〕6号,以下简称“《免罚清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实施情况,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现对《免罚清单》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施行效果等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如下。
一、评估主体和方式
天津市财政局法制监督处作为《免罚清单》起草处室制定评估工作方案,通过向各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局和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等发放调查问卷,调取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数据、实地问询和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论证等方式,收集了解各方意见建议,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内容和情况
(一)合法性
1.制定主体合法。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第六条规定,我局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具有制定《免罚清单》主体资格。
2.制定程序合法。《免罚清单》严格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履行了对外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以及后续备案等流程,程序完备。
3.与上位法一致。《免罚清单》依据的上位法《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资产评估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暂未出现废止或修订情形,内容符合上位法要求。
(二)合理性
1.措施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免罚清单》是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具体要求,是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握法治精神、保护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的客观需要。《免罚清单》通过表格形式细化了违法行为的免罚情形,客观上便于日常执法使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2.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匹配。《免罚清单》列明的免罚情形是结合财政实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专门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梳理汇总形成。未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进行限制,未减损其合法权益。
(三)可操作性
《免罚清单》正文5条12种情形,具体文字表述上规范精准无歧义,不存在无法理解无法准确适用的情况,方便操作和执行。
(四)施行效果
《免罚清单》自施行以来,各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局和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在日常执法过程中,能够积极贯彻执行《免罚清单》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发放关注函等措施,引导督促行政相对人提升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能够坚持依法行政和过罚相当原则,结合自身执法实践充分探索,严格落实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以案件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三、评估结论
《免罚清单》是我市财政部门贯彻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在制度层面上为行政处罚免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实现路径。同时,《免罚清单》将案件当事人信用承诺作为免除行政处罚适用条件的做法,也被其他省市财政部门参考借鉴,具有先进性。但是考虑到近两年行政执法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我市即将制定出台财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议《免罚清单》继续施行并适时启动《免罚清单》修订程序,对具体列举的违法行为类型等内容予以增补。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强化案例指导。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制度,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通过制度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提升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法》《免罚清单》的认识。
(二)加强执法培训。以财政部门“个性学法清单”、“个性题库”为抓手,用好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案卷评查等制度,持续提升执法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水平。
(三)做好制度衔接。与我市财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做好衔接,结合执法实践,回应行政相对人的关切,梳理区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不同情形,逐步完善《免罚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