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天津市国库现金管理(第十期)招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标内容
本期国库现金管理招标金额为200亿元,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存款期限为1个月。招标采取综合评分的方式,根据投标机构得分,确定本期存款额度。
二、招标条件
参与本期国库现金管理的商业银行应满足以下投标基本条件:
一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在天津市的法人银行或天津(市)分行;
二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是经审计的总行财务会计报告数据中,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四是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事件;
五是必须以可流通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提供质押,质押的国债面值数额为所取得定期存款金额的105%,质押的地方政府债券面值数额为所取得定期存款金额的115%。
三、招标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并已完成意愿申报的商业银行请于2024年10月23日18:00前,到天津市财政局(和平区曲阜道4号)801室领取招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投标工作。
特此公告。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