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24〕48号
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各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综〔2014〕64号)等规定和我市财政票据印制实施政府采购结果,现就核发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和《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统一核定为0.06元/份。
二、市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到市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领购手续;区属及中央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到所在地区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领购手续。
三、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发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23〕41号)同时废止。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