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采〔2024〕19号
为促进集中采购机构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采购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你中心开展监督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本次考核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津财采〔2020〕22号)等。
二、考核内容
本次考核的内容是你中心2023年度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一)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规范运行情况。包括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等。
(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情况。包括内部操作规程制定情况,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建设情况等。
(三)基础工作质量情况。包括信息公开情况,政府采购文件归档及备案情况,采购价格、资金节约情况,小额零星采购价格监测体系运行情况,收费及投标(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情况等。
(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法定采购方式的完成时限,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终止)情况,质疑答复情况,采购人和供应商满意度等。
(五)被处理处罚情况。包括2023年度被财政、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情况。
(六)集采机构竞争试点开展情况。主要考核2023年度组织实施区级预算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情况。
三、考核方式和评价
(一)考核方式
此次考核通过抽查部分项目档案(不少于10个)、审查相关内部文件资料、组织问询采购当事人、填写调查问卷等方式实施,并严格对照《2024年天津市市级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详见附件)进行评分。
(二)考核评价
考核实行百分制。综合得分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
对存在《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第二十七至三十条情况的,也视为考核不合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考核时间安排
考核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24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11月15日至11月20日)。要求你中心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考核组。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准备接受考核组检查。
第二阶段:书面审查阶段(11月21日至11月27日)。考核组将随机抽取部分采购项目档案进行书面审查,重点检查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采购合同、质疑投诉、废标情况等内容,编制初步的工作底稿。向采购人、供应商发送调查问卷,调查采购人、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满意度将在此阶段同时进行。
第三阶段:现场检查阶段(11月28日至12月5日)。考核组赴现场检查,重点考核你中心执行法律法规制度、内控机制建设、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内部培训等情况。结合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与被考核单位确认工作底稿。
第四阶段:整理通报阶段(12月6日至12月31日)。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布。
五、有关要求
你中心要高度重视此次监督考核工作,应安排专人积极配合考核组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对故意隐瞒情况、擅自修改档案材料以及拒不配合考核工作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附件:2024年天津市市级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