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25〕9号
天津市永定河管理中心:
《天津市永定河管理中心关于免缴蓟运河河口泵站工程海域使用金的请示》(永定河报〔2024〕7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市水务局关于蓟运河河口泵站工程有关意见的函》,蓟运河河口泵站工程为市级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和提升防灾减灾能力的重点项目,已纳入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项目清单,该工程项目主要以排涝为主,是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属于社会公益性工程。
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第(四)项以及《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第一条第(四)项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规定,同意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依法免缴应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部海域使用金6,273,279元。
三、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如改变海域用途或用海性质,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