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5〕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天津市国库现金管理(第九期)招标有关事宜补充公告如下:
参与本期国库现金管理的商业银行应满足投标条件中涉及质押品范围和比例的内容,调整为“必须以可流通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提供质押,质押的国债面值数额为定期存款金额的105%,质押的地方政府债券或政策性金融债券面值数额为定期存款金额的110%”。
特此公告。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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