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运河河务中心:
《河北省南运河河务中心关于免缴子牙新河海口枢纽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围堰工程临时用海海域使用金的请示》(冀南建〔2025〕1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子牙新河海口枢纽除险加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冀发改农经〔2023〕13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两重”建设项目清单(补充部分)的通知》(发改投资〔2024〕1181号),该项目属于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第(四)项以及《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第一条第(四)项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规定,同意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依法免缴应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部海域使用金1,047,988.6875元。
三、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如改变海域用途或用海性质,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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