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26〕1号
天津临港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天津临港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向市财政局申请免缴天津港高沙岭港区支航道一期工程项目海域使用金的请示》(津临港采前〔2025〕6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十四五”发展规划重点项目的通知》(交规划发〔2023〕161号)和原市海洋局出具的《天津市海洋局关于天津港高沙岭港区10万吨级航道一期工程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用海登记的批复》(津海管函〔2014〕147号)等文件,该项目用海性质为公益性,属于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第(三)项以及《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第一条第(三)项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规定,同意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依法免缴应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部海域使用金49882059.60元。
三、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如改变海域用途或用海性质,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28日


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