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社指〔2022〕118号
各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4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19〕55号)有关规定,现按照市卫生健康委提供的2021年9月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在职人数,对你区202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具体明细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请在《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00301项“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列支。
二、请将此次结算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区应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请各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密切配合,按照规定足额落实本级补助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在预算执行中,请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拨付表
2.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