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教指〔202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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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3〕187号)要求,根据市文物局提交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等资料,现就提前下达2024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现提前下达2024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预算,具体项目、项目编码、金额、绩效目标等详见附件,其中:涉及市级预算单位管理的有关项目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涉及有关区的项目,相关区财政部门要将本次提前告知的转移支付
指标全额编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二、请按照《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天津监管局监督,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并管理使用好此项经费,涉及货物、服务、工程等项目,请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执行。此款列“2070204 文物保护”预算支出科目。三、请市文物局根据本次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项目安排和绩效目标批复下达情况,及时按照有关要
求做好区域绩效目标报送等工作。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有关单位应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做好绩效目标批复下达、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确保专款专用和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 1.提前下达2024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
资金预算明细表2.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2023
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