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教指〔2023〕85号
市文化和旅游局:
你局《关于协助提前下达2024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函》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3〕188号)要求,现提前告知2024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333.5万元,具体项目、项目编码、金额、绩效目标等情况详见附件,请将上述项目纳入你局及所属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请按照《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4号)等有关规定,管理并使用好此项经费。涉及货物、服务、工程等项目,请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执行。此款列“2070111 文化创作与保护”预算支出科目。
请你局按要求做好我市2024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编制等工作,及时报有关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接受财政部天津监管局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和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提前告知202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预算明细表
2.2024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绩效目标表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