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预指〔2023〕11号
相关区财政局:
按照《关于建立财政支持区域高质量发展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津财预〔2021〕36号)规定,现下达你区2022年第二批支持区域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总额为15亿元,2022年市、区两级结算已办理7.5亿元,此次下达其余7.5亿元,具体分配情况详见附件。为加强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各区应在优先足额保障“三保”的前提下,将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推动经济发展,解决市、区制定的各项扶持政策资金需求,支持区域主导产业、重点区域、重大项目和优质企业发展,实现财政投入和税收产出的良性循环。
二是此次补助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1体制补助收入”,项目代码12000023P56J47H10004N。各区应将资金逐笔对应到支出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点对点支付到扶持对象,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详细录入资金拨付依据、拨付金额和拨付对象,形成资金使用明细,做到依据充分、账目清晰、使用合规。
三是各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管理,依法依规统筹使用,不得违规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补贴、补助或者奖励等支出,同时要严格落实预算绩效管理政策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2年支持区域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情况表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