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24〕13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免缴南港七街(泰汇道—南堤路)道路工程海域使用金的请示》(津开基建报〔2024〕00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立项并办理海域使用手续,根据该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南港工业区一期)和项目建议书批复,该工程为城市支路,建设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建设内容为新建城市道路,道路建成后不向社会收取费用,属于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第三款和《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第一条第三款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规定,同意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依法免缴应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部海域使用金40,330,500元。
二、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如改变海域用途或用海性质,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