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农指〔2024〕68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75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78号)和《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财农〔2024〕79号)精神,以及《市农业农村委关于报送2025年提前下达中央财政涉农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建议的函》(津农委计财函〔2024〕76号)等文件,现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具体金额、项目编码、列支科目等详见附件)。待进入2025年预算年度后,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并接受财政部天津监管局监督。
各涉农区要按照我市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和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和前期准备等相关工作,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数分解下达有关单位。
本次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管范围,各区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其中: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其他支出方向追踪,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和其他支出方向追踪,相关预算指标在接收、登录和下达等各个环节应单独列示。
各涉农区财政局会同区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津财农〔2019〕134号)和《天津市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津财绩效〔2020〕17号)等规定,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1.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农村转移支付预算明细表(不发各区)
2.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农村转移支付预算明细表(印发各区)
3.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