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12-20 11:15
津财综〔2024〕53号
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
《关于免缴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公共岸线生态修复治理项目—中港池北部岸线生态修复治理二期工程(3.9公里海堤)工程海域使用金的请示》(津保基建报〔2024〕11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资源局于2024年10月16日批准了该项目用海,核发了《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批准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公共岸线生态修复治理项目—中港池北部岸线生态修复治理二期工程(3.9公里海堤)海域使用权的通知》(津规资海域许〔2024〕40号)。根据《市水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公共岸线生态修复治理项目—中港池北部岸线生态修复治理二期工程(1.9+3.2+3.9公里海堤)有关意见的函》,该项目与《天津市滨海新区防潮规划(2023-2035年)》堤线布置基本一致,建成后可提高区域防潮安全,属于防灾减灾公益设施。
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第(四)项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第一条第(二)项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规定,同意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依法免缴应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部海域使用金48,240,200元。
三、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如改变海域用途或用海性质,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