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教指〔202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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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5〕8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提前下达等情况,现下达2025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预算,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等。具体项目、项目编码、金额等见附件。各区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请按照《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4号)等有关规定,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并管理使用好此项经费。涉及货物、服务、工程等项目,请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执行。此款列“2070111 文化创作与保护”预算支出科目。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有关单位应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接受财政部天津监管局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和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请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本次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和区域绩效目标批复下达情况,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区域绩效目标监控和整体绩效评价等工作。
附件:1.2025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预算明细表
2.2025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绩效目标表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