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关于《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7-03 16:20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要求,我处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对2007年市政府印发的《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36号)进行了修订完善,拟报请市政府废止原办法,并以两部门名义重新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2007年,市政府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预算设立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及服务体系建设,专业化发展、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开拓市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及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等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截至目前,上述办法已执行9年。随着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划及政策调整,上述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于“十三五”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特别是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原办法在资金使用及部门职责分工、项目组织评审、资金拨付程序、后续监管及绩效评价等方面均需进行调整,因此,有必要重新制定《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总结以前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实践经验,分为总则、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及标准、项目申报、资金拨付及管理、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附则,共8章16条。主要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支持项目范围和标准、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流程、项目监管及资金绩效评价等方面内容进行明确和规范。

(一)明确了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办法》第三条明确,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市中小企业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二)规定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范围及标准。《办法》第四至六条规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以下一次性奖励或补助;支持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服务机构为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根据其业务开展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公益类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以及支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活动,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金额给予支持。

(三)明确了项目申报流程。《办法》第八条明确,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中小企业局;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直接向中小企业局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市中小企业局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金额。

(四)明确了资金拨付流程。《办法》第九条明确,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或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县,相关区县财政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五)规定了项目监督管理和资金绩效评价要求。《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市中小企业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三、办法起草过程

为做好起草工作,我处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工作,总结2007年以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经验,结合国家推动创新创业及我市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等战略部署,就资金支持方向、项目审核方式、后续监督管理等重点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全面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多次修改形成了《办法》草稿。

四、关于文件制发层级问题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不需再报经市政府转发。为简化资金监管程序,该办法拟由我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印发,同时报请市政府废止原办法。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