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要求,我处对2012年印发的《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2〕18号)进行了修订完善,起草了《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拟以两部门名义重新印发。
一、制定本办法有什么必要性?
2012年,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预算设立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自主知识产权开发和利用、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试点、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等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截至目前上述办法已执行4年。随着国家及我市知识产权规划及政策调整,上述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于“十三五”期间支持我市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特别是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原办法在部门职责分工、项目组织评审、资金拨付程序、后续监管及绩效评价等方面均需进行修订,因此,有必要制定《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总结以前年度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实践经验,分为总则、资助范围、资助方式及标准、资金申报、资金拨付及管理、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附则,共8章19条。主要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支持项目范围和条件、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项目监管及资金绩效评价等方面内容进行明确和规范。
(一)明确了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办法》第三条明确,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二)规定了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及标准。《办法》第六条至九条规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或者奖励专利权获取、促进专利运用、援助专利保护、建设公共信息平台等事项。其中,对于重点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面上资助,同一法人单位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同一自然人资助额一般不超过0.2万元;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对于专利奖,给予每件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程序确定的服务项目,以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金额给予支持。
(三)明确了资金申报流程。一是《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重点资助申报流程:市属集团(控股)总公司组织本集团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县知识产权局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金额。通过评审的项目单位应当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二是《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面上资助申报流程:市知识产权局与各区县知识产权局签定工作委托书,授权其负责本行政区内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面上资助的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和资金核定。三是《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专利奖资助流程: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中国专利奖授奖的决定》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关于表彰天津市专利奖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发明人、设计人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四)明确了资金拨付流程。《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进度,按规定程序下达资助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资助资金计划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或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县,相关区县财政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五)规定了项目监督管理和资金绩效评价要求。《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市知识产权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定期将相关情况报告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
三、办法起草过程是什么?
为做好起草工作,我处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工作,总结2012年以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经验,结合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等纲领性文件、就资金支持方向、项目审核方式、后续监督管理等重点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全面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多次修改形成了《办法》草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