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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6-06 17:06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进一步完善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推进专项资金依法依规管理,根据《市农委 市财政局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津农委〔20151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畜牧兽医局草拟了《天津市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文件精神进行解读。

一、制定本办法有哪些必要性?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以及《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211号),我市从2012年起,启动实施对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并以市畜牧兽医局 市财政局的名义印发了《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通知》(津牧计财〔2012136号)。补助政策实行以来,对提高养殖场户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积极性,降低病死猪随意丢弃或流入市场的风险,促进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和重大动物疫病防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以及《市农委 市财政局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津农委〔20151号)等文件精神,从2015年起,国家和我市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和一些新的规定,主要是支持建立区域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以及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政策性养殖保险联动机制建设等,特别是在生猪方面,取消了对规模化养殖场的条件限制,实施对全部生猪养殖户无害化处理的补助政策等。 对此,有必要对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以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通知》(津牧计财〔2012136号)为基础,参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国家和我市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实际,总结以前年度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践经验而制定。《办法》共计20条,主要对资金来源,扶持范围、标准和方式,预算安排及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资金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内容进行明确和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说明了资金来源以及扶持范围、标准和方式。《办法》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了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发放标准负担比例;第五条至第六条,对集中补助和分段补助等两种补助方式分别进行了阐述。

(二)规定了预算安排及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第七条至第八条,说明了补助资金纳入市和区县两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具体要求,规定了市财政预拨资金的程序;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提出了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基本原则,分别从场户资金申报,区县业务监管、核查认定、统计上报,以及市级汇总审核、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结算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三)提出了资金监管要求。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区县层面资金兑付以及加强资金监管的具体要求;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提出了市级审查监管、重点核查以及绩效评价等有关规定;第十八条为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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