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关于《天津市市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6-06 17:06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深入贯彻执行预算法,加强市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天津市“十三五”造林绿化规划》顺利实施,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天津市市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93号)、《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津财农〔2015〕107号)、《天津市“十三五”造林绿化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分为总则、预算管理、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资金拨付与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共6章。

一是规定了林业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流程,各主要时间节点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了林业补助资金分配分别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管理。规定了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项目任务计划的内容和时间节点、区林业主管部门报送重点造林计划和其他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市林业主管部门研究下年度资金分配因素和确定项目的程序要求、市林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和编制预算的流程要求。

二是规定了市级重点造林绿化补助资金、重点生态林管护资金、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资金、森林防火补助资金、森林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救助补助资金、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等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

三是规定了资金拨付与管理程序。规定了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验收考核、年末结算、拨付余额的方式管理。明确了市级重点生态林管护、湿地保护与恢复、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救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拨付程序和资金使用过程中各区林业部门需报送的文件要件。规定了市级重点生态林管护验收工作程序。规定了林业补助资金的兑付方式。

四是明确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市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并将按有关规定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和检查、督导、审计,各区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同时,明确了资金支出负面清单,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建设、车辆购置、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