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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财政局 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6-06 17:08

为加强我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4),我们会同市农委制定了《天津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就文件精神进行解读。

一、制定本办法有哪些必要性?

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实施了农业“三项补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调整完善。2015年,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农业部出台《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意见提出,在全国范围内调整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并选择安徽、山东、湖南、四川和浙江等5个省,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2016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农业部印发《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决定2016年在全国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随后,2016年6月28日,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正式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要求,2015年,在国家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之前,我市参照试点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制定了《天津市对种粮农户实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和《天津市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方案》,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其中: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从2016年起,按照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95元;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就优先支持谁”的原则。为进一步将上述两个实施方案内容规范化,结合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有关精神,我们会同市农委制定了《天津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该办法参考了《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4)文件要求,同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在充分征求市农委和有关区县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耕地地力保护资金、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管理和监督、附则等5章,共计20条。

(一)总则。该章明确了《天津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依据、资金范围、基本原则等。

(二)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该章明确了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补贴范围、补贴标准、不予补贴类型、预算安排及资金拨付时限、部门职责划分等内容。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可以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粮食作物范围,特别是明确提出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农场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国有农场耕地所在区农业、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

(三)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该章明确了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补贴范围、补贴限额、补贴资金管理模式及项目申报程序、验收管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要目的在于增强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管理的规范性。

(四)管理和监督。该章明确了区农业、财政部门监管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报送工作总结、严格结余资金管理等具体工作内容。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强化和夯实区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避免补贴资金出现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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