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修订印发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实行培训分类管理,综合定额标准与我市会议费联动调整。将培训项目分为三类,分别针对市级干部、局级干部、处级及以下干部。综合定额标准由原来的一档每人每天350元调整为三档,并与我市会议费标准相一致,即分别是每人每天650元、550元、500元。
二是将原开支范围中授课教师的讲课费、交通、食宿等支出调整为师资费,并在综合定额标准之外单独核算。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调整为“学时”,副高级、正高级、院士及全国知名专家三档标准由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2000元、3000元,分别调整为每学时不超过500元、1000元、1500元。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
三是进一步强化培训的计划管理。强调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须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在报销时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在监督检查环节,增加“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