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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6-13 12:11

规范和加强天津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电影发展实际,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制定了《天津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细则》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管理,今年5月,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印发了《天津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财规〔2017〕3号),明确了我市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总体要求。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也印发《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64号),明确了中央级电影专项资金在使用范围、预算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基于上述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电影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有必要制定《细则》。

二、《细则》的总体框架

《细则》以《天津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财规〔20173号)等有关规定为依据,参照《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64号),紧密结合我市电影发展实际,分为总则、使用范围、资金申报及分配、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附则等6章,共32条。主要对专项资金资助范围、项目申报、分配使用、项目监管及资金绩效评价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阐明了资金性质和总体使用要求。《细则》第一至四条,概述了制定依据,明确了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原则。电影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缴入市级国库的部分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其管理和使用应国家及我市支持电影发展的政策要求,遵循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二)规定了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结合目前我市电影发展情况,并充分参考国家及有关省市电影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基础上,《细则》第五至十一条规定,电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奖励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奖励本市优秀影片制作发行和优秀国产影片放映、资助文化特色及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等方面

(三)明确了电影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细则》第十二条至十四条明确,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天津市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年度电影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扶持政策,并由所属办公室发布申报指南,组织电影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凡符合年度电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有违反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等规定的,不得申请当年电影专项资金资助

(四)明确了电影专项资金资助方式及分配流程。《细则》第十五条至十八条明确,电影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采取项目补助、奖励等方式进行支持。市管委会办公室在履行项目审核、项目评审等程序后,研究确定电影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资金安排,由市管委会、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电影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由市文化广播影视局送交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五)提出了资金使用要求。《细则》第十九条至二十六条规定,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确保管理规范、开支合理,账目清楚,内容真实,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得用于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结转结余资金等规定。

(六)规定了项目监督管理和资金绩效评价要求。《细则》第二十七至三十一条规定,市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组织开展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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