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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18号)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6-06 14:32

1.为什么制定该项规定?

答:为规范天津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2.什么是矿业权出让收益?

答: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3.矿业权出让收益由谁负责征收?

答:国务院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业权范围跨区的,其出让收益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4. 矿业权出让收益如何缴纳?

答: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出让合同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矿业权人缴款。矿业权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按缴款通知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5.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如何监管?

答:市财政征收部门应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监督管理,适时检查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情况。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工作,将相关信息纳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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