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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12-04 17:50

为加强我市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市级机关工委联合印发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从党和国家全局高度,深刻阐明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现实紧迫性,提出了一系列党的建设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中央和市委做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重大决策部署,要求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教育管理党员的主体作用,树立了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

机关党的建设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夯实我市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保障党建活动规范开展,加强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我市有必要出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28条,首次对我市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加强计划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党建活动计划编制和审批制度,加强源头控制。

二是严格规定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活动组织方式。《办法》规定了党建活动经费的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等,并明确了相关标准和列支渠道。

三是明确开展党建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三、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党的关系隶属于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市委有关部委的各部门,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关于机关基层党组织如何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开展党建活动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明确,“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因此,财政资金和党费都是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的经费来源。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按要求编制计划,列明经费列支渠道,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其中,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控制在财务部门核定的公用经费额度内;党费由基层党组织根据党费使用有关规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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