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节能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我们对原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拟重新发布,现就有关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7年,我局会同市工信委印发了《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津财企一〔2007〕28号),至今实施已达10年。随着国家对地方节能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不断变化,该办法在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方面已不再适用。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有必要会同市工信委对其进行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为依据,分为总则、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及标准、项目申报、资金拨付及管理、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附则,共八章十三条。主要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支持项目范围和标准、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流程、项目绩效评价等方面内容进行明确和规范。
(一)明确了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办法》第三条明确,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工信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市工信委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二)规定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范围及标准。《办法》第四至六条规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清洁生产等项目实施;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节能与工业绿色发展先进单位创建及表彰奖励;节能与工业绿色发展专业评审(评价)、项目验收、基础能力建设等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以及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其中,对节能技术改造等工程类项目,按照核定的节能减排效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项目年度申报指南中明确,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且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项目,单个技术、产品补助比例不超过其补助前市场价格的50%;对创建国家级先进单位项目,单次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对创建省(市)级先进单位项目,单次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政府承担项目,应合理确定支持比例,并按规定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金额。
(三)明确了项目申报流程。《办法》第八条明确,各区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工信委。市工信委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金额。
(四)明确了资金拨付流程。《办法》第九条明确,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及验收结果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相关区财政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五)规定了项目绩效评价要求。《办法》第十条规定,市工信委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自评。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
三、办法起草过程
为做好起草工作,我处会同市工信委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工作,根据国家绿色工业发展等新理念、新要求,以及我市节能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财政资金保障及使用管理要求,就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方式和绩效评价等主要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全面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多次修改形成了《办法》草稿。同时,我们就草稿征求了各区财政局、节能主管部门,以及天津市节能协会的意见,并研究采纳了其中符合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