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发展,响应国务院建设“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的要求,我局起草制定了《天津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津财规〔2018〕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办法,完善我市政务信息系统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据此,我局拟定了《办法》,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在采购主体、采购标的、采购需求、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履约验收等方面提出了细致具体的要求,为我市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采购活动提供制度依据和保障。
二、《办法》新增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19条,主要内容均根据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拟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部分补充要求。主要包括:
(一)为进一步保障采购需求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第五条增加了“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意见。”的相关要求。
(二)增加了第十一条政务信息系统采购活动评审专家抽取的相关规定。即一般情况下,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从市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三)为进一步做好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在第十三条增加了“必要时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行业专家、第三方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的相关要求。
(四)增加了第十八条加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加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工作,完善内部审核、决策和监督制衡机制,优化项目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