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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6-06 17:09

 

为深入贯彻落实《预算法》和《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规范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60号)等有关法规、规定,我们会同市林业局拟订了《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就文件精神进行解读。

一、制定本办法有哪些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局面。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国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同时明确了拟建立完善的一系列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从“抢救性保护”转向了“全面保护”新阶段。2017年4月,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从各省市层面看,当前全国有26个省份出台了地方性湿地保护条例,且除辽宁、湖南等5省外,条例中均涉及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

目前,天津湿地总面积共有29.56万公顷,陆域湿地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7.1%。湿地类型全面,滨海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均有分布。其中,七里海、北大港、大黄堡、团泊4个湿地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8.8万公顷,占全市国土面积的7.4%。保护区动植物资源丰富,其中鸟类有416种,是东亚至澳大利亚候鸟迁徙路线上的重要驿站,地理区位极其重要,是京津冀地区宝贵的生态资源。大力推进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可谓意义重大。

天津市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把湿地保护作为工作重心,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市委书记李鸿忠同志多次到七里海湿地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部署做好全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恢复建设工作,强调精心呵护好京津绿肺。2016年,市人大出台了《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依法保护湿地资源2017年,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天津市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2017—2025年)》,部署重点完成四个湿地自然保护区污染整治、湿地恢复与修复、生态移民、土地流转等七项任务。2017年底,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依据补偿办法,2018年起市财政将对我市国家级和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工程流转集体土地,按每年每亩500元标准进行生态补偿,切实促进我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恢复建设。

基于上述现状和要求,为加强我市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市财政局、市林业局需对我市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以《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和《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为基础,参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国家和我市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际而制定。《办法》共计18条,主要对资金来源,补偿范围和标准,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内容进行明确和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说明了资金来源以及补偿范围和标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资金来源;第四条依据《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结合《天津市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2017—2025年)》确定的我市湿地保护修复主要任务,明确了补偿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规定了市财政补偿标准和区政府对土地流转费超出部分的筹资责任,并对补偿标准的调整机制问题进行了原则阐述。

(二)规定了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程序。第六条至第七条,对有关区政府补偿资金申请程序和要件进行了规定;第八条明确了市级主管部门预算审核、提前下达和批复等事项;第九条至第十条对各区本级补偿资金安排,补偿资金拨付,以及编报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提出了要求;第十一条就市级主管部门对各区资金使用情况审核、结算、下年度预算统筹,以及结余资金管理问题进行了说明。

(三)提出了资金监管要求。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各区层面补偿资金审核申请、发放管理、公示存档、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工作责任和具体要求;第十五条提出了市级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评价等有关规定;第十六条为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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