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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6-06 17:10

 

一、文件制定有哪些背景?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市级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探索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仍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涉农资金管理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凸显。为解决涉农资金多头管理、交叉重复、使用分散等问题,优化顶层设计,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2017年,财政部、农业部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将耕地地力保护、适度规模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畜牧水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方面资金统筹整合为一个大专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在建立大专项资金基础上,2018年,参照中央管理模式改革,我市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全面施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制定坚持什么指导思想?

(一)坚持问题导向。主要针对当前涉农资金多头管理、交叉重复、使用分散等问题,优化顶层设计,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在于通过《办法》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出方向基本确定下来,解决多头管理、交叉重复和使用分散问题。

(二)坚持简政放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总体要求,市有关部门进一步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有农业的区级人民政府,赋予区级相机施策和统筹资金的自主权。改进市级部门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监管方式,从过去分资金、定项目、管项目逐步转变为抓政策研究、抓行业指导、抓监督考核,通过市级绩效考评方式,强化指导服务和任务督办落实。

(三)改革管理模式。市级农业主管部门依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具体支出方向、行业发展规划及年度任务安排,统筹考虑各涉农区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各涉农区年度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按照不同任务属性给予区级不同资金整合权限,实施差别化管理,允许各涉农区结合本行政区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不同支出方向之间调剂使用资金。

三、文件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参照中央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分为总则、资金支出范围、资金分配和下达、资金使用和管理、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价以及附则,共六章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本章明确了制定《办法》的依据和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定义以及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原则。同时,明确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部门管理职责。

(二)资金支出范围。本章明确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具体支出方向和不同支出方向具体政策要求。同时,明确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对象、支持方式等内容。

(三)资金分配和下达。本章明确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方式以及不同分配方式相应程序、时间节点、工作内容等具体内容。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本章明确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方式,划分不同任务类型不同管理权限。明确不同任务类型区级实施方案报备或报审程序和时间要求。同时,明确了区级农业、财政部门对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职责等内容。

(五)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本章明确了市、区农业和财政部门验收管理要求以及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职责。同时,明确市和区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相关规定。

(六)附则。本章明确区级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明确界定。同时,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将《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等11个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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