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台文件有什么依据?
答: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领域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722号)以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补助标准及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9号)等法律法规,我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委起草了《天津市车辆购置税(公路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文件?
答:《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公路领域)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通过中央对地方车辆购置税转移支付安排用于公路领域的专项资金。近五年来累计补助我市资金18.6亿元,有力的支持了我市公路项目建设,促进了我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使人民群众出行及运输更加便捷。
随着新《预算法》、《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的正式实施,为规范和加强车辆购置税(公路领域)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在现有财政部文件的基础上,拟制定本办法。
3.文件中都阐述了些什么内容?
答:《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包括部门职责、使用范围、申报和审核、资金拨付管理、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内容。
(一)相关部门的职责。
《办法》中明确了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各自职责分工。
(二)资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文件,《办法》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以及国家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以便更好地发挥资金支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资金申报和审核。
根据财政部及我市对预算管理的新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明确预算资金申报流程,具体包括确定申报主体,申报时间、申报流程、评审论证、确定项目资金以及审核批复等内容。同时,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条款中强调项目申报需完善前期各项手续并确定项目轻重缓急顺序,优先安排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重点民生领域的支出项目。
(四)资金拨付及管理。
《办法》完善了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确定了项目资金拨付流程,明确了决算编制工作,同时,要求按规定做好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以及项目验收、资产入账等工作。
(五)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办法》建立了从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等环节实施全链条跟踪和监督检查机制。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责任追究。
《办法》中明确车辆购置税(公路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在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考虑《办法》的适用性,本办法有效期建议为5年。
4.文件出台过程中是否听取了资金使用部门意见?
答:按照《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规定的流程,我们与市交通运输委多次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天津市车辆购置税(公路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