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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6-13 11:33

 

为加强市级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体育局重新制定了《天津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背景

目前,为支持体育部门做好竞技体育人才项目培养和训练比赛,做好市级体育设施修缮改造,市财政统筹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体彩公益金,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3亿元,资助体育部门开展备战比赛、体育设施维修等项目。随着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出台,为切实做好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提升资金绩效,有必要制定《办法》。

二、《办法》起草过程

为做好起草工作,我们围绕体育事业发展实际需要,充分结合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和各项具体要求,就专项资金部门职责、支持范围及方式、资金使用等重点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就资金使用范围等重点内容与市体育局进行了反复沟通研讨、充分征求体育部门意见,并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做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办法》草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为依据,充分学习兄弟省市同类型体育专项资金相关管理规定,紧密结合我市体育事业实际和近年来专项资金管理实践,分为总则、职责分工、支持范围、资金申报及分配、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附则等7章,共30条。主要对专项资金部门职责分工、资助范围、项目申报及分配、资金使用、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等方面内容进行明确和规范。

(一)阐释资金支持方向和管理使用原则。《办法》第一至四条,概述了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明确了资金管理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市级运动队备战全国运动会等大型赛事、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方面,其管理和使用遵循 “统筹规划、科学配置、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二)明确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办法》第五条明确了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体育局等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并分别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项目单位工作职责予以明确。

(三)规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范围。《办法》第六至八条规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市体育局系统所属单位和经市体育局认定的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单位,用于我市体育设施维修、备战比赛两大类项目,并围绕备战比赛实际需要,就具体支出范围予以细化和规范。

(四)明确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要求。《办法》第九条至十四条明确,市体育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项目申请单位应按照市体育局项目申报指南等要求及时提交申报材料,市体育局履行项目审核、项目评审、集体审议、公示等程序,研究确定项目预算建议方案并送交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五)细化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办法》第十五条至二十二条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以及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结转结余资金等规定。市体育局建立项目结项验收机制,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六)强化项目监督管理和资金绩效评价要求。《办法》第二十三至二十八条规定,市体育局加强对项目执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同时,就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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