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天津市文化惠民卡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共同制定了《天津市文化惠民卡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背景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等有关要求,自2015年起,我市启动实施了文化惠民卡项目,积极创新财政经费资助机制,实现文化惠民、演出市场培育与艺术院团扶持有机结合。经过逐步探索和完善,该项目在运行机制、经费管理等方面已趋于成熟,为落实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规范文化惠民卡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有必要制定《办法》。
二、《办法》起草过程
为做好起草工作,我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围绕文化惠民卡项目的发展历程和运行情况,充分结合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和各项具体要求,就部门职责、补助资金安排、资金管理流程等重点问题进行了认真沟通和讨论。同时,充分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做法,在反复研究论证、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草稿,并征求了北方演艺集团等单位意见建议。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为依据,围绕近年来我市文化惠民卡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管理实践,借鉴国家就业补助资金等同类型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分为总则、职责分工、项目申报和补助资金安排、资金拨付及管理、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附则等6章,共28条,主要对补助资金部门职责分工、补助资金安排及管理、监督管理及资金绩效评价等方面内容进行明确和规范。
(一)概述了资金支持方向及分工。《办法》第一至六条,概述了补助资金使用方向,明确了文化惠民卡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文化惠民卡购票补助的专项资金,其管理使用应符合文化惠民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遵循“注重普惠、激励相容、滚动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并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在补助资金管理方面的分工予以明确。
(三)明确了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有关要求。《办法》第七条至十条明确,文化惠民卡项目具体实施单位结合我市文化惠民工程安排、演出市场培育等情况,制定年度文化惠民卡发行和补助草案,经市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综合考虑以前年度项目实施和财力等情况,审核确定补助资金额度,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批复资金预算。同时,《办法》规定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财政资金惠民演出项目,不纳入补助资金资助的文化惠民卡演出范围。
(四)明确了资金拨付流程。《办法》第十一条至十四条明确,根据经市委宣传部审核的实施单位工作进度和资金申请后,市财政局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在实施过程中,文化惠民卡采取“先购票,后结算”的原则,由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以文化惠民卡购票信息和补助标准,相应办理资金结算,并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及时报送上一年度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局相应做好补助资金结算。
(五)规定了资金使用要求。《办法》第十五条至二十一条规定,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加强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演出项目的申报审核,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结转结余资金等规定,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六)规定了项目监督管理和资金绩效评价要求。《办法》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规定,文化惠民卡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社会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文化惠民卡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补助资金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