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级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广播影视局重新制定了《天津市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充分发挥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功能,保障其日常安全运行,市财政目前设立了市级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根据图书馆、文化馆、剧场等公共文化设施实际情况,做好相关修缮、提升改造等项目。为落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切实做好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提升资金绩效,有必要制定《办法》。
二、《办法》起草过程
为做好起草工作,我们围绕我市公共文化设施修缮改造等项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和各项具体要求,会同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就专项资金部门职责、支持范围及方式、资金使用等重点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征求北方演艺集团等单位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办法》草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为依据,充分借鉴教育、市容环境等同类型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制度,紧密结合我市文化设施实际情况和近年来专项资金管理实践,分为总则、职责分工、补助范围、专项资金申报及分配、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责任追究、附则等8章,共29条。主要对专项资金职责分工、补助范围、申报及分配、监管及绩效评价等方面内容进行明确和规范。
(一)阐释资金使用方向和管理使用原则。《办法》第一至四条,概述了专项资金资助方向,明确了专项资金用于市级文化设施新建、修缮、提升、改造等方面,并按照“统筹规划、保障重点、绩效优先、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遵。
(二)明确专项资金职责分工。围绕专项资金相关的参与主体,针对专项资金涉及的申报、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工作,《办法》第五至七条分别就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专项资金资助单位的工作职责予以明确,
(三)规定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办法》第八条规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文化设施新建、维修改造等重点项目实施,主要涉及市级文化(文物)部门所属的文化(文物)设施修缮及提升改造、市级国有转制文艺院团所属的剧场、排练场等文化设施修缮。
(四)明确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要求。《办法》第九条至十一条明确,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项目申请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等要求及时提交申报材料,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履行项目审核、项目评审、公示等程序,研究确定项目预算建议方案并送交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五)细化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要求。《办法》第十二条至十九条规定,专项资金资助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资金规模、具体用途、列报科目等要求,根据项目进度均衡执行,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以及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结转结余资金等规定。项目完成后,专项资金资助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组织验收。
(六)注重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要求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至二十七条规定,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检查,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结果应用。同时,就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予以明确。